重磅!《刑法》涉及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 | 无论作业人员还是管理人员,安全责任你都绕不掉!
2021-03-26 11:50:00 责任编辑:中电数通 326
2020年12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安全无小事,责任大于天。《修正案》中新增了多项关于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安全生产的罪名和惩治措施,主要包括:强令和组织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罪、危险作业罪、高空抛物罪。此次修正有效弥补了法律的空白,将刑事处罚的重心适当前置,加强事前预防的惩治力度,强化安全主体责任的落实。
一、强令、组织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罪
《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三条规定:“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或者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而不排除,仍冒险组织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内容解读:刑法中新增了“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而不排除,仍冒险组织作业”的追责机制,也就是说安全主体责任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在实际工作中知道存在重大事故隐患,在没有排除的情况下还组织继续作业,这就构成了涉嫌组织他人冒险作业罪,一旦发生重大火灾事故或者造成严重后果就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二、危险作业罪
《刑法修正案(十一)》第四条规定:“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
“(二)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场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而拒不执行的;
“(三)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的。”
内容解读:新增“危险作业罪”明确了“关闭”、“破坏”、“修改”、“隐瞒”等行为以及隐患拒不整改行为从以往的行政处罚转变为刑事处罚,从“事后”追责转变为“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追责,这要求安全主体责任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在实际工作中要落实安全隐患的排查和整改,做到隐患的闭环管理。
三、高空抛物罪
《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三十三条规定:“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内容解读:新增“高空抛物罪”对社会反映突出的高空抛物的行为进一步作出明确规定,对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视情节情况处罚,有效防范高空抛物带来的危害。
安全是离家最近的路,中电数通一直在践行。中电数通深耕智慧安全领域十余年,目前拥有发明专利、独立知识产权等共计220多项,同中国科学院深圳先进技术研究院成立联合实验室;与中国人民警察大学、中国矿业大学(北京)等院校合作成立研究生工作站、智慧消防协同中心。2020年,中电数通由技术型、项目型向平台型、数据型转变,将个体项目深化为平台思维,围绕安全倾力打造中电智慧安全大数据风控平台(慧安APP)。
中电智慧安全大数据风控平台(慧安APP)结合“人防+物防+智防”的管理理念,通过线下巡查和物联网技术相结合,及时发现安全隐患并通知安全管理人员及时处理,逾期按层级上报给相关监管部门和管理单位,督促有关人员及时处理,形成隐患的闭环管理。
同时,中电数通作为《高空抛物智能监控(报警)系统工程技术规范》团体标准参编单位之一,平台支持多种标准化场景,其中高层物业场景的高空抛物智能监控系统由高空抛物识别摄像机、NVR、4G路由器、云平台等组成,并内置算法主动识别相机,可有效规避气象因素干扰,对物体直径大小、下落轨迹进行主动识别,实时预警推送至监管者平台及小程序,最大程度防止高空抛物人身伤害事故,保护生命财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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